進項稅額轉出與銷項稅的界定技巧和會計核算處理方法
時間:2023-03-05一、“進項稅額轉出”的解釋:
根據財政部“財會【2016】第22號”文件《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稱:“進項稅額轉出”,是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也就是不能再產生銷項稅稅源的購進貨物,理解重點應當明白兩點:第一是不會創造新的價值了,第二必須是購進貨物,這兩點含義就折射出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貨物既是創造了新價值也并非購進環節,所以進一步明確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只要不是非正常損失一律作銷項稅額核算。
二、“進項稅額轉出”核算的具體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高檔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企業業務,可以取得普通發票入帳核算或取得了專用發票不予認證抵扣的就不用進行增值稅帳戶核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對非正常損失的解釋原文內容為: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也就是說只要不是企業本身管理水平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就是正常損失也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即允許抵扣),例如:自然災害、戰爭、疫情、食品藥品過期、符合國家或國際標準的軟件升級導致損失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食品藥品在保質期到期臨近時打折賤賣比完全報廢最安全。
三、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帳戶的月末結轉和年終結轉:
這里強調一下,很多企業或者代理記帳機構甚至相關教科書都沒有此項會計處理程序,希望有緣看到本文的財會同仁,做好“應交增值稅”帳戶的月末結轉和年終結轉。
(一)月末結轉應交增值稅會計分錄:
1、 銷項稅額類大于進項稅額類,即需要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進項稅額類大于銷項稅額類,不交稅有留抵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3、注意,上述分錄中的“銷項稅額”類的計算數據還包含“進項稅額轉出”等類似的“貸方”應交增值稅三級帳戶本期發生額;相反,“進項稅額”類,就是當期應交增值稅三級帳戶各帳戶的“借方”發生額合計數。
4、驗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時,各三級帳帳戶的借方余額合計數應等于貸方余額合計數。
(二)年終結轉應交增值稅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年末余額,下同)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方余額的其他三級帳)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的其他三級帳)
說明:通過以上年終應交增值稅三級帳的結轉后,所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三級帳各帳戶余額為零,便于次年歸集應交增值稅再使用。
編輯整理:喜澤永寧財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