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標準參考
時間:2023-04-22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以前主要適用于(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注冊資本3萬元及以下的小型有限公司、年度(固定資產折舊)成本大于收入的重資產民營企業(例如海運公司、快遞公司)、餐飲公司、主管稅務局認為其他“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主體,自國稅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規定從2022年1月1日起,全國各地陸續取消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改為查帳征收后,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也恢復為查帳征收。
目前,核定征收主要適用于查帳征收納稅人因微信、支付寶收款截留收入偷稅(例如:餐飲、娛樂、培訓、兒童游樂、洗腳等生活服務類企業、二手房東等)或取得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行為,超過匯算清繳所屬期后的收入、成本計稅數字參照以下核定率征稅。
序號 |
行業 |
應稅所得率% |
1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6 |
2 |
制造業 |
5 |
3 |
建筑業 |
8 |
4 |
交通運輸業 |
7 |
5 |
飲食業 |
10 |
6 |
娛樂業 |
15 |
7 |
農、林、牧、漁業 |
3 |
8 |
其他行業 |
10 |
表內信息來源: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目前已廢止。
編輯:喜澤永寧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