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財稅處理
時間:2021-07-29一、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強調的是主觀原因:放任或放縱管理、過失錯誤、違法經營等。
二、非正常損失的進項增值稅不得抵扣
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貿易公司的非正常損失會計處理運用“進項稅額轉出”科目,生產企業和委托加工產品的非正常損失會計處理按視同銷售使用“銷項稅額”科目核算。
三、非正常損失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即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當年的業務在“主營業務成本”帳戶核算,往年發生的業務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帳戶核算。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允許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五、自然災害、疫情、戰爭的貨物損失,技術升級的庫存產品或材料報廢損失,食品或藥品“保質期”到期的存貨報廢損失,其對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勿需做進項稅額轉出或視同銷售納稅。法理強調的是客觀原因:客觀條件---國標或行業標準規定的保質期、使用期,市場環境---(數字產品或介質產品)技術升級,自然現象---天災、人禍(戰爭、傳染疾病、消防遭殃等)。此情此損需經會計司法鑒定或法院判決。會計核算在“營業外支出”的流動資產損失或非流動資產損失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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