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回扣、送禮,可免于刑事責任
時間:2021-08-09市場競爭激烈時代,商業賄賂、回扣、送禮司空見慣,對于支付方企業來說只是一筆攻關費(也稱交際應酬費),目的是為了獲得經營優先權或優先供貨權等交易機會的商業手段或經營策略,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對于受賄者所在企業來說,也只是其企業內部管理和員工教育工作方面的自身原因。所以商業賄賂、回扣、送禮,可免于刑事責任。注意:不得向國有企業行賭,否則,損害了國家利益,是要承擔行賭罪法律責任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釋: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編輯:侯天寧